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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机长赔225万终获自由身

 

 

 

2015-02-02 14:16 来源:生活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在东方航空飞了9年后,机长王桦(化名)决意要辞职。尽管早有心理准备,但他没想到“老东家”东方航空公司向他索赔违约金、培训费等共计705万元,为此,他三次与老东家对簿公堂。2015年1月20日,王桦再一次坐在了济南中院法庭上,此时,距离他正式停飞已经过去了一年半。

 

事情缘起

 

开9年飞机,机长突然辞职

 

  2000年9月,王桦考入中国民航飞行学院,2004年8月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2004年8月3日,王桦与东方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飞机驾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若违约,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必须服务年限计算,每提前一年赔偿人民币壹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2011年8月,王桦因工作出色由飞行员升为机长。2013年8月5日,王桦因个人原因分别向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山东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两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拒绝为他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等手续。王桦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30天后,被停止飞机驾驶工作,他的工资发放到2013年9月。

 

  从这时开始,王桦开始了与老东家东方航空公司的较量。

 

劳动仲裁

 

裁决赔29万,双方都不服

 

  2013年9月22日,王桦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东方航空公司山东分公司及东航济南飞行基地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各项损失30万元。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了王桦的仲裁请求。

 

  王桦随即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东方航空公司须为王桦办理档案等转移手续。

 

  宣判后,东方航空公司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作出(2014)济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劳动争议案二审期间,2013年11月,王桦再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对东方航空公司的仲裁申请,航空公司则提起反申请,要求王桦支付学费、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等各项合计606.8万元,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29万元,并支付另行招聘同岗位员工招录费用70万元。合计下来,索赔总数达705万元。

 

  随后,王桦撤回仲裁申请,济南相关劳动仲裁部门做出决定书,准予王桦撤回仲裁申请,同时裁决,王桦应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29万元,驳回了航空公司的其他请求。对于这一裁决,王桦和东方航空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别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

 

机长赔225万,东航须“放人”

 

  历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4年8月至2013年9月,王桦与东方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桦未履行的服务期为28年零1个月,因此王桦应支付东方航空公司违约金29万元。

 

  据了解,2005年,民航总局、人事部等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 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称“五部委文件”),对飞行员的流动提出诸多限制。根据文件,接收单位若想从其他单位“挖人”,必须先协商一致,并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培训费用。“五部委文件”当年经最高法院转发后,多年来一直是航空公司处理飞行员流动赔偿问题的直接依据。

 

  历城法院认为,参照“五部委文件”中有关培训费补偿标准的规定,应补偿公司培训费为196万元。

 

  据此,历城法院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王桦支付东方航空公司违约金29万元、培训费196万元,东方航空公司为王桦办理转移档案等辞职手续,驳回东方航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东方航空公司认为196万元培训费明显低于公司的实际支出,提出上诉。

 

案件终审

 

维持原判,机长终于自由飞

 

  作为上诉人,东方航空公司在上诉状中表示,原审法院判决的培训费用明显低于航空公司的实际支出,不足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飞行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对其培养不同于一般的工种。飞行员要获得驾驶执照,依赖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等资源积累飞行时间,而航空公司的这种资源是有限且有价的。正是因为王桦同意为东方航空公司提供长期工作,公司才会对其提供这样的资源及机会,现在王桦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东方航空公司代理律师说。

 

  对此,王桦在庭审中则表示,航空公司所花费的培训费都是公司的运营成本,且自己在职期间也为公司创造了很大的价值,“并不是只为我一个人提供培训,所以我不应该承担相关培训费用,公司不能把运营成本强加到劳动者身上。”

 

  1月21日,是王桦辞职诉讼案终审宣判的日子,最终,济南中院作出(2015)济民一终字第16号判决,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王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王桦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29万元、支付培训费196万元,而东方航空公司须为王桦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

 

  至此,这起广受关注的“机长跳槽,老东家追偿天价赎身费”一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相关链接: 近年来机长辞职天价赔偿案

 

  □2004年7月 某航空公司江苏分公司两机长提出辞职,法院最终判决两机长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

 

  □2004年11月 某航空公司一飞行员提出辞职,后转签鹰联航,鹰联航为此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给该航空公司。

 

  □2006年11月 某航空公司22名飞行员“转会”至民营东星航空公司,每名飞行员“转会费”、安置费共计300万元。

 

  □2008年3月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长马锡锋辞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马锡锋被判赔偿航空公司各项损失总计210万元。

 

  □2008年4月 昆明中院终审判决“机长辞职,东航索赔1257万”案,辞职机长郑志宏赔140万,东航15天内为郑志宏办好各种手续。

 

  □2013年6月 某航空公司安徽分公司机长王大伟辞职案一审宣判,王大伟要向航空公司支付214万赔偿金。

 

  记者微评:

 

  近年来,机长辞职遭“老东家”索赔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一方面,机长作为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航空公司以天价赔偿金为由消极应对,实际上是变相侵犯了机长的就业权利。另一方面,飞行员的选拔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而从普通飞行员成长为机长更是需要长期的过程,目前国内航空公司大多与机长签订终身合同,这样看来,机长并不能算是普通的劳动者。因此一旦他们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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