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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性的“延误4小时赔200元”难约束航空大佬

2010-12-01 16:09 来源:新民网 作者:张起淮 黄珏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据武汉晚报今日报道:昨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向湖北机场集团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除了春秋航空外,国内航空公司将实施新的延误补偿。

  据了解,该规范适用于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务、客票的退、改、签及补偿等,在补偿中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后者是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 

  ■延误4小时以上才有现金补偿

  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

  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

  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相关话题,今天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航空案第一律师张起淮。

  张起淮:

  ……这个文件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它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规范,只是一个协会下发的自律规定,缺少约束力,特别是普遍意义。因为协会出台的补偿规范试行方法,没有经过立法法所说的立法程序,所以我们说这次行业协会的自律文件,还没有高于原来民航总局2004年下发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阶位……

(责任编辑:管理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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