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12月起,原告范后军在被告厦航福州分公司担任航空安全员。2003年7月,在民航局组织的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考试中,范后军成绩合格却落选,双方产生争议。2004年8月31日,在范后军住院手术期间,厦航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事发生争执。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班机机票》函件,称“范后军离开厦航时,有口头与书面恐吓、要挟语言,为防止范后军采取过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危害社会,商请各机票销售单位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此后,范后军欲乘坐厦航的航班皆被拒绝登机。 2006年2月6日,范后军因劳动争议在厦航福州分公司殴打该分公司书记胡建南和保卫处副处长程茂林,致二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范后军处以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 2006年3月20日,经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调解意见书》,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厦航支付范后军19万元劳动补偿等费用,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于8月6日将女儿出生的事实电话告知厦航福州分公司的人事劳动部经理陈济成和客运部经理张帆。而后,范后军于8月28日、8月29日、9月4日持厦航机票登机仍然被拒绝。9月9日,范后军将女儿的出生证明传真给厦航。9月11日,范后军在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购买厦航的航班机票,同日持票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时被系统拒绝,后经与厦航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本次登机,但表示并非以后均可登机,范后军因此放弃乘坐此次航班。9月15日,范后军持厦航机票登机再次被拒绝。 2008年12月9日,范后军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厦航、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请求判决厦航停止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拒绝乘坐航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判决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与厦航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均被有限制条件地允许。一审期间,妻子与范后军离异。 2009年11月10日,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范后军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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