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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难机长上诉 律师称事故报告不是判案依据

 

 

 

2014-12-24 13:59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今天上午,被因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刑3年的伊春空难机长齐全军提出上诉。此前宣判后,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发布公开信表示,作为追责飞行员首案的这个判决结果,对航空业的发展很不利。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公司经哈尔滨飞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机,在伊春林都机场跑道外降落时断裂,随后燃烧并出现小型爆炸。飞机上96人(其中儿童5人、机组人员5人)中,44人遇难,52人受伤,经济损失3亿余元。当时40岁的机长齐全军受伤。

 

  12月19日上午,伊春空难案机长齐全军因重大飞行事故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是国内飞行员因飞行事故首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院认定,齐全军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事发后擅自撤离飞机,造成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

 

  今天上午,齐全军的辩护人张起淮律师表示,当事人已经决定提出上诉,因为目前判决的依据是国务院事故调查小组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而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份事故报告既未经过公安侦查也不属于检方的调查取证,刑事案件不能将事故报告作为判案的主要依据。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发布公开信表示对机长获刑失望。公开信指出,飞行事故是一个系统安全问题,机长违规操作确实直接导致空难发生,但其背后蕴含的组织管理失误则是更为根本、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航空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不应该用作确定事故相关人员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这是被国际民用航空立法和许多国家国内民航立法所明确肯定的。

 

  这项规定旨在保证参与调查的各方,都能本着客观的态度揭示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从而杜绝日后同类事故原因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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