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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离职遭天价索赔 是否担竞业禁止义务引争议

 

 

 

2013-09-13 17:16 来源:大江网 作者:记者 全来龙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圆桌议题

  8月30日,231名飞行员联名致信中国民用航空局,呼吁废止与现行法律冲突、限制飞行员离职的行业“规则”,依法制定新的合理的飞行员费用返还指导意见。截至9月10日,联署签名的飞行员人数已增至531名。

  这封名为“自由雄鹰、强我民航”的公开信,迅速在网络上传播,也使得飞行员“跳槽难”的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将于9月16日在上海专门讨论飞行员流动问题。

  目前,已有千余名飞行员、机长为获得自由身,陆续将东家告上法庭,却遭遇重重阻碍,动辄被索要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天价“赎身费”。今年7月,国航重庆分公司机长赵洪起诉国航解约一案,经过近3年的漫长诉讼,终于成功解约,未支付任何费用即获得自由身。这也给了其他欲离职飞行员极大的信心。

       飞行员是否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五部委“红头文件”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怎样才能为飞行员的自由择业“解套”?为此,本报特邀请有关法学专家、律师、飞行员代表、航空公司代表等人员进行深入探讨。

  主持人 全来龙

  嘉宾

  许凌洁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副教授

  张起淮 中国民航大学客座法学教授、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春泉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良(化名) 某航空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付宏翼 原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机长

  张旭闻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机长

  议题1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辞职是否违约?

  新法制报:有人认为,飞行员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理解其为终身合同,一旦辞职就构成违约。另一种观点认为,航空公司没有拖欠工资,也按时缴纳了社保,因此,《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辞职是否构成违约?

  李良: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理解为服务到退休,那么在服务期内飞行人员提出辞职,必然造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张旭闻:不构成违约。飞行员也是普通劳动者,拥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又不是卖身契。

  张起淮:根据《劳动合同法》,飞行员辞职共有三种方式:协商解除(第36条)、单方解除(第37条)、特别解除(第38条),只要飞行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无论基于何种理由解除合同,必然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并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飞行员就需要终生为该公司服务。从我代理过的上千件飞行员辞职案来看,并不是所有飞行员一旦辞职就会构成违约,违约需要满足前提条件,比如:约定的服务期没有到期。

  许凌洁:多数飞行员确实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遇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可以终止。至于是否构成违约,要看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仅是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认定飞行员一辞职就违约则是不正确的。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约定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议题2

  飞行员该不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新法制报:有观点认为,飞行员辞职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认为,飞行员职业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专业性和特殊性,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飞行员该不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张旭闻:飞行人员无论在哪里飞,都是在为中国民航事业做贡献,辞职怎么能算国有资产流失?相反,现在一些航空公司制造障碍阻挠飞行员离职和再就业,导致大量辞职飞行员赋闲在家,浪费了原本稀缺的空勤资源。

  许凌洁:飞行员的流动谈不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前者是个人身权问题,后者是财产权问题。

  刘春泉:竞业禁止一般是针对掌握商业机密的科技人员和高管,飞行员的飞行是劳动技能,与汽车驾驶员、电焊工一样,只不过具有稀缺性特征。如果搞竞业禁止,那才浪费社会的人力资源,因为飞行员有严格的培训和体检要求,不是随便就可以上岗的。

  张起淮:我们不能认为飞行员属于国有资产,无论是飞行员,还是国企员工,都是企业的主体。飞行员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单方面强调企业对飞行员的投入是不合理的。培训投入是一方面,但飞行员创造的价值远远超过对其身上的投入。

  议题3

  技术档案是否属劳动争议范畴?

  新法制报:2005年6月,民航总局、国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委下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简称《意见》),对飞行员辞职设定了交“转会费”等前置条件。最高法当年转发了该部委文件,这算不算司法解释?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对飞行员离职进行了限制,这些行业规范文件是否与《劳动合同法》抵触?技术档案能否随飞行员同时流动?

  李良:飞行人员技术档案,主要包括飞行记录簿、飞行经历记录本、地升空审查报告表等,涉及公司机密,是航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资料,不属于飞行人员的个人档案,技术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人员流动过程中关于飞行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均受前述规定的约束,不可能按照飞行人员个人的意愿任意移交。

  付宏翼:在技术档案移交上,公司就是故意刁难。因为,除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飞行人员如果不办理档案移交是没有办法再进行飞行的。

  刘春泉:最高法转发部委文件的通知,不能算司法解释。但这个通知又要求各地法院参照《意见》审理涉及飞行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在飞行员档案移交问题上,以内部规定或者行业规定对抗司法判决,本身就是有违法治的。

  张起淮:存在抵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动者辞职均未设定限制性条件,但2008年4月实施的《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却对飞行员辞职设置了很多关卡。而技术档案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机密和专属资料,具有人事档案的属性,当然属于争议范畴。《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我代理的飞行员辞职案,很多法院也是依此判决的。

  议题4

  “赎身费”多少更合理?

  新法制报:从已发生的千余件飞行员离职诉讼案来看,绝大多数被索要天价“赎身费”。是否该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赎身费”如何计算更合理?

  李良:一名飞行学员成长为合格机长,公司花费一般都达上百万元,每年还要进行多项训练,随着工作年限越长,支付的培训费用越高,甚至还要进行特殊岗位的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而飞行员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付宏翼:支付合理的培训费或违约金是应该的,但不能狮子大开口。

  张起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培训费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飞行员辞职,合理的费用返还是应该的。至于“赎身费”,其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培训费用,而且复训的费用不应累计计算。实际判例中,一些航空公司要求法院按照国家五部委文件的规定来判决,即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培训费用,有些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此种判决并不妥当。因为,此标准是航空公司向其他航空公司协商流动飞行员时应参考的行业标准,是公司之间的行为,而不是飞行员个人应向公司支付的费用,此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相冲突。

  许凌洁:对于签订有约定服务期,并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些航空公司要求飞行员按照至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计算赔偿金,这是不对的,除非约定的服务期是到离退休为止。若因解除合同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有没有损失,损失多大,损失与飞行员辞职有否因果关系,需要航空公司举证并且经由法院调查才能确定的。

  议题5

  离职难困局如何破?

  新法制报:如何打破飞行员离职难的困局?如何做才能化解两者间的劳资矛盾?

  付宏翼:要完善立法、政府规章和部门规定,不要有模糊地带;那些限制飞行员辞职的“行规”要废除;要依法重新制定合理的飞行员培训费用返还政策;在法律框架下,明确更为合理的技术档案移交政策规定。

  张起淮:就飞行员而言,提出离职后,应给公司一个缓冲期(不超过一年),在此期间公司不要停止飞行员正常飞行工作;一旦缓冲期到了,飞行员仍坚持离职,双方要依法解约;建议民航管理、人保部门等联合制定飞行员正常流转的规范性文件,探寻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飞行员流动机制。此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1996年3月起实施的《民用航空法》一直未修改,如飞行员技术档案移交等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抵触,需要修订。另外,亟须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行员条例》。

  许凌洁:应进一步推进民航飞行员培训改革,增加飞行员供给:提高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及输送数量、增加空军退役转入民航的飞行员数量、适当增加外籍飞行员的引进数量。建议改进航空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依法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此外,建立科学的飞行员流动制度,比如转会、租用或借用制度等。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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