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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2011-01-28 11:09 来源: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首席专家董念清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摘要:入世以后,如何根据WTO要求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当前一个令国内外各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本文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结合知识经济的发展背景,对政府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策略进行了归总和分析。

  关键词:知识经济 知识产权 法律 战略

一、 知识经济时代为什么特别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理解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内在联系。

  知识经济是一种有别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新经济模式,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1996)的报告中所作的定义,知识经济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其基本特征是:(1)科学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基础。(2)信息和通讯技术在知识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3)人力的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4)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经济的增长,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从熊彼特开始,经济学家逐渐认同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广泛作用。技术进步依靠的是科学研究、发明和技术创新。而要推动科学研究、发明和技术创新,需要相关的制度来保障。这个制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中,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划出了该协议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们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考察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二者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创新是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共同的本质属性。创新,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就应当表现为一种权利。这与知识产权制度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不谋而合。世界银行知识经济专家卡尔先生指出:知识经济不仅是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更是一种能有效地创造、了解接受和运用知识使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形态。

    第二,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发展起来的,都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产物。这个规则,就是在市场交换中,要明确是用自己的或拥有权属的东西进行交换,而不是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来交换。这是市场形成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社会形态的基础。知识产权是对知识经济产品的财产权利的认定,知识经济是在财产权认定基础上得以发展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兰格教授的事迹极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兰格教授发表论文600多篇,出版专著十二本,同时获得了近400项专利,他还创办或共同创办了15个企业。

    第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都与人力资源以及人力资本理论、实践的发展密切相关。知识经济是人本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中,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知识的创造、发现、发明为基础,而知识的创造、发现、发明、应用和传播都离不开人才资源,人才资源是知识创造的主体,也是知识创造的目的,人是知识运行的载体,也是经济发展的核心,所以人才资源素质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经济,就其内在要求而言,尤其取决于人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形成,从而使有知识的人成为社会的主体。知识产权,当然是要有重视和保护人的创造力的制度。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重视教育的作用,提高业务教育,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建立国民学习体系等等,都是在考虑如何把人变成人力资本。

    第四,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都与知识的创造、传播、应用及其产业有关。知识的创造与传播,在任何社会、任何发展阶段都存在,但大量的、快速的、产业化的知识创新和传播、运用,只有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才真正出现。其突出表现是以IT信息产业为轴心的高新技术,作为知识经济的外壳在“疯狂地”发展。因此,电脑、芯片、光盘、宽带网,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我国从2000年起,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第一支柱产业[1]。知识产权制度则为知识的创造、传播、应用及其产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第五,知识经济产品与知识产权还有外观方面的共同点:一是无形,二是软性。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在社会财富中比重的上升,这与工业中软件因素增加、软件知识产业独自勃兴相映成辉。美国微软公司作为知识经济的典范,其惊人的发展,不仅是因其“软”,还因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1989年该公司只申请了一项专利,而到1999年则超过了800件专利。

  知识经济不仅与知识产权具有以上的共同点,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今天,以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并且日益在整个经济结构中占据支配地位。正因为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是知识经济的基础,而技术的最终成果却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所以,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不言而语,可以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基石。正因为如此,乌拉圭回合才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谈判的内容,并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天,无论对于政府还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重中之重。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这既包括有关的法律规定要符合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也包括在实践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立法。

  立法方面,我国在1992—1993、2000—2001年两次大规模制定和修改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我国的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进行两次修改,商标法也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进行两次修改,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9月7日,修改于2001年10月27日,此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此期间制定和完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 WTO 的要求基本相当。

 2.知识产权的执法。

  在行政执法方面,以商标为例,据统计,仅2000年一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处理商标侵权和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达38000件,而同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商标侵权案件也达到了400件。

  边境措施方面,1995年7月5日,中国通过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条例》。2001年,中国海关共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30起,侵权货物价值人民币1亿3千多万元。2002年1至10月份,全国海关共查处进口或者出口侵权货物案件518起,比2001年全年查获的案件数量增长57%,有力地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司法方面,2001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84件,比上一年上升近10%。在审理的案件中,有许多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和有涉外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季羡林等11人诉某出版社侵犯翻译作品著作权案、涉及杜邦等驰名商标认定的域名纠纷案和网络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下表是1996年——200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收结案情况表,反映出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

表一:1996年——200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收结案情况表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全年知识产权收案 3861 3644 4093 4282 4811
其中商标收案 320 338 527 468 393
全年知识产权结案 3710 3754 3768 4160 4790
其中商标结案
 
306 325 338 487 401

  可以说,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执法方面,成绩显著。2002年11月,世贸组织的一个委员会已经开始审查中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展。据报道,中国外经贸部称,WTO成员国对于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对中国加入WTO后承诺的履行情况给予了肯定。他们一个共同的看法是:过去几年中,中国修订了多项法律和法规,以加强对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然猖獗。一些成员国希望中国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看法是客观的。

(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以下事实就是明证:

 1.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限制了企业的发展。TRIPS规定,各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传统的“超国民待遇”将要被破除。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从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最近中国DVD生产企业的遭遇对此做了极好的注解。

 2.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我们在大力对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象“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

 3.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这一重要标志或符号,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防止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WTO《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将原产地标记特别是地理标志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最为典型和严格。

  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例如,镇江香醋生产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以其传统的酿制工艺和优良的品味,享誉海内外。现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企业只有5家,可是无证冒牌生产的有几十家,连远在苏北某市生产的醋也命名为“镇江香醋”。杂乱无序的生产,给正规厂家带来的冲击和损害巨大。

 4.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经常发生。

  商业秘密已成为TRIPS保护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此做了规定,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尊重并保护商业秘密还是一个新概念。即使是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重要企业,多数仍未建立起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像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以及“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的泄密都是极好的说明。

(三).专利保护方面问题尤为突出

  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要想凭借自已独创的技术走向国际市埸,都要在外国申报专利,保持自已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一国的企业在外国获得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国际竞争地位。下面我们看一下外国人在我国的专利活动和我国在国外的专利活动。

 1、外国人在我国的专利活动。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表二至表五的统计数字。

表二:国内外三种专利申请受理状况总累计表
1985年4月1日——2002年8月31日 单位:件

按国内外分组
 
合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国内 1263838 82.8 210878 47.9 730442 99.5 322518 91.7
国外 262027 17.2 229343 52.1 3640 0.5 29044 8.3

 

表三:国内外三种专利授权状况总累计表
1985年4月1日——2002年8月31日 单位:件

按国内外分组
 
合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国内 754887 90.1 34780 38.5 490005 99.5 230102 90.4
国外 82686 9.9 55662 61.5 2674 0.5 24350 9.6

 

表四:国内外三种专利申请受理状况年表
2002年1月1日——2002年8月31日 单位:件

按国内外分组
 
合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申请量 构成(%)
国内 125288 80.4 23978 47.8 59552 98.9 41758 91.9
国外 30571 19.6 26223 52.2 673 1.1 3675 8.1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申请受理的总量,还是从授权的总量,我国国内远远高于国外。但是上述三个表均反映出一个共同的情况,这就是发明专利的构成。向我国专利管理机关申请和由我国专利管理机关授权的国内与国外专利中,国外发明专利的构成均高于我国国内。从1985年4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我国专利机关受理的国外专利申请共262027件,其占全部申请受理量的17.2,但其发明专利却占全部发明专利量的52.1,是我国的三倍多。授权的国外专利量占全部授权专利量的9.9,发明专利占全部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数的61.5,高于国内的38.5。也就是说,国外向我国申请的专利绝大部分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并且主要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而国内大部分则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国内的发明创造活动的规模还比较小,创新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则显示出国外一开始就把发明专利作为占领中国国内市场的主要工具。

  同时,国外公司把在华申请专利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领域和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领域。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国外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电视系统、传输设备、半导体、遗传工程、计算机、西药等高新技术领域,他们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占到七成以上或更多,而源自国内的申请则在三成以下。过去10年内外国公司在华申请的专利,现在已成为一些迅猛发展产业的核心技术。外国公司在华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一部分是打算由此开路很快带进产品、投资和服务等;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主要是专利,他们并不急于在中国实施,只是为了占领中国在这一技术领域的创新空间,扼制由这种技术运用形成新的产业,同时也是为了加大中国在这一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引进技术的成本。关于此点,可参见表五。

表五: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前20位的领域中国外申请量占整个申请量的比例(%)
(1985年4月1日—1999年11月30日)

  移动通讯系统 半导体制造 电视零件 遗传工程 电视系统 光学记录 计算机应用 传输设备 通用计算机 无线传输
国外 91.28 85.34 85.13 75.42 89.61 95.18 59.65 88.98 65.99 93.39

 

2、我国技术在外国寻求专利保护的情况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专利法,到目前已有14年,在外国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仅数量不多,而且增长不快,这种状况令人忧虑。

  在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根据中国专利局按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提供数据所作的统计,自1985年正式实施专利制度以来,我国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件数一直不多,其中以发明专利占绝大多数,1995年发明专利首次突破200件。可喜的是,1997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长,达到299件,比上年增加近一倍,1998年申请量略有下降为289件(见表六),占当年专利申请总量的90%。但这个数量还不及一个外国大公司每年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量。中国在国外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就更少,1998年只有46件。这严重影响未来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表六: 中国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数量(单位:件)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数量 191 179 212 164 299 289

  根据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统计,我国历年获得外国的发明专利权累计为554件,其中获美国专利共269件,占53%。授与我国专利权的国家分布相当集中,累计授权量10件以上的6个国家和1个国际组织的授权量合计达我国所获得全部外国专利的90 %。

  1987年以来,中国在外国获得发明专利数量不多,尚未表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中国1995年获得的外国专利数量仅为213件,不仅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与韩国相比差距也很大,也低于巴西,仅高于印度(表十)。

表七:1995年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比较

  中国 日本 美国 德国 英国
法国
 
俄罗斯 巴西 印度 韩国
1995年 213 80907 109146 77471 22245 33480 403 275 139 2434

 

(四)对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

 

 第一,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并未真正建立起一套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在宏观层面上,政府的相关政策及制度并不协调、配套。我国的“863”计划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表八:1986年—2000年国家“863”计划成果数据统计

统计年度 发表论文数 获得专利数 成果项数 专利同论文的比率
1986年—1995年
每年平均
2126 25 124 1.15比100
1996年 3012 3 152 0.10比100
1997年 5903 93 116 1.58比100
1998年 5898 134 176 2.27比100
1999年 3782 211 193 5.58比100
2000年 10280 804 1561 7.81比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不管是发表的论文数,还是获得的专利数及成果项数,基本上是每年递增。但是,与发表的论文数相比较,获得的专利的数量明显偏少,只是从1997年开始才有一定的改观。而专利偏少的原因,则在于现行的制度。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高校,一般情况下以发表的论文数作为考核的指标,并且我国一直以论文的发表与职称的评定相挂钩,基本上没有考虑专利申请这一指标。因此发表论文成为研发人员的首选。这在“863”计划的实施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但是,论文成果与专利成果在技术创新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论文一旦发表,就意味着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被破坏,专利权的取得成为不可能。863目标的实现如果以论文成果来体现,其含金量要大打折扣,同时意味着在863计划15年成果展上列出的技术都已成为公知技术,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技术,主要以专利技术为主,即使在国内市场,要抵御外来技术的垄断,也必须注重专利保护策略。

 第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没有真正建立。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企业及个人,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不能采取相关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因此,提高政府主管部门、企业以及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是当务之急。

 第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低水平。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差,没有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二是在其内部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三是产学研的脱节,致使科研机构和高校已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无法尽快地进入市场。

 第四,未能建立专利市场。前面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多但申报专利少。例如,航天技术是我国的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而外国申请的就有100多项。从而使高新技术领域我们的知识产权阵地被外国抢先占领。分析中国企业申请专利少的原因,除上面提到的政府的科技成果鼓励政策方面的问题以及企业管理上有问题外,还有一个很关键的因素,这就是未能建立专利市场,或者说专利市场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过程中,融资相对困难。现在创业板一直没有能开启,不能增加一条支持技术成果转化的途径。

  总之,我们在尊重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等重要。

 

三、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策略

  在以科技创新为主旋律的今天,加速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产业是参与经济竞争的重大战略。企业必须面对国内外经济技术竞争的格局研究确定技术创新战略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总原则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并充分利用别人的创新成果。具体来讲,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利战略

 1.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方面。

  企业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专利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培养专门的人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技术信息保密制度、职工竞业禁止规则等管理制度。如成立专利办公室,鼓励发明创新等。保证自已公司尚未申请专利的发明不被泄露出去(如管理雇员发表文章的规定,如解雇人员的书面声明);保证不失去专利申请机会;保证不会被别人侵犯自已的专利(如委托他人开发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归属要事先通过合同确定)。保证使企业的产品在自已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2.研究开发方面。

首先,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减少创新中的重复和无效劳动。现在,全球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了。我国建成了收藏有4000万份文献的专利文献馆。同时,也构成了申报新专利的最重要的文献基础。其次,利用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提高科研成果的水平和应用性。现我国科研单位53%的成果不具三性,企业有63%的不具三性。第三,技术发明要健全文字纪录制度、实验程序纪录、发明呈报表等。

 3.专利保护方法的选择方面。

  专利保护方法的选择上,应掌握有关如何选择保护方式、如何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如何处理技术秘密、如何订立技术合同等利用知识产权的理论和方法。如是否、何时申请专利,是否申请外国专利?是制止他人使用、生产还是给予专利许可收取许可费,是否进行专利诉讼、和解等一套思路,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内容。必须要研究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选择自身发展的技术路线,建立以产品开发为内核的专利保护工作。这方面,我国企业海尔的做法可资借鉴。海尔平均每天就有2个以上新专利问世。其对主要产品和技术输出国家和地区均有相应申请,如北美、欧洲、日本、韩国、东南亚和中东地区。

 4.引进技术方面。

  企业引进技术时,第一,要防止“花钱买一个官司”。这是一个“权利转移”问题。比如,我引进彩电技术时与日本签约,但有一部分专利是美国的,因此,后来遇到麻烦。第二,引进技术要重视再开发,学习日本的经验,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提倡开发新专利。WTO的规定对此有利,即新技术的合理性,并只给原专利技术予以第二专利权即可。第三,还要专利技术的反向许可。当转让技术时,在可能情况下,与对方签订反向转让合同。规定对方把此项技术改进后反向许可回来。

 5.技术产品出口方面。

  技术产品出口要特别注意对进口国专利的侵权。如我国三家药厂的产品出口美国时,就遇美国公司的专利权讼诉。

 

(二)商标战略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自身商标的国内申报工作,提高自身商标的身价和知名度。前述海尔在商标注册方面,将其中文、英文、图形商标,已在183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2000多个商标。

  其次,应加强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要善于运用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商标的规定,防止抢注,并禁止他人使用。在发生侵权时应及时提起诉讼或请求行政保护。

  总之,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主体还是企业自身。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战略既是科技战略,又是经营战略。要从技术、法律和市场的三维坐标选择适当的保护形式,形成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起自己的专利保护领地,推进名牌战略,树立在国际范围内的驰名商标;并有效地保护好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此外,学会运用合同形式维护已进入流通领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有关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决胜创新的时代取得发展的主动权。

 

四、政府应健全知识创新管理体制和促成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

(一)政府应建立创新机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保护不力,而是申请数量太少。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基本发明和职务发明数量不足,没有引起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管理者的重视。上述表五的统计数字就是明证。因此,政府应改变原先对企业和市场的管理方式。政府要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建立包括市场竞争秩序、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市场在内的合理机制,帮助企业建立科研体制、创新体系以及技术发展规划。为了保护创新经济能够持续增长,政府必须注意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侵犯知识产权对发明创造是致命的打击,然而过于严格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也会阻碍竞争,使知识产权拥有人变得懈怠,从而抑制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应用。

(二)创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

  由于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垄断地位,并且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标准结合起来,前述DVD六C联盟就是这样。这样,要执行他们的标准,必须用他们的技术,用他们的专利,要向他们支付专利费。从而支付专利使用费将是一项沉重的负担。由于我国已加入WTO,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必须要遵守国际惯例和执行有关条约,为了解决我国高科技关键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必须创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因此,进一步明晰投资人、项目完成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权、合法使用权和资产收益权,优化配置高科技产业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源,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推动作用,增加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发明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这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世界的竞争是智力的竞争和技术的竞争。21世纪,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知识、信息、技术和创新。知识产权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私权,而成为了国家及产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成为了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将如何应用、保护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加以研究,建立起知识产权战略。在未来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将替代了劳动和资本,成为一个生产要素。我们必须具有开发核心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自主解决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并改造和带动传动统产业的发展。

 

航行网首席专家董念清视点http://www.hangkonglaw.com/a/expert/dongnianqing/index.html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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