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马来西亚航空MH370号航班最终被确认事故发生地所在国为澳大利亚,那么对于这次航空事故的处理,在准据法的选择、司法管辖问题和赔偿标准上都会有一些新的变化。 首先,准据法的选择。在准据法的选择上,国际公约优先于各国的法律,马来西亚、中国、澳大利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中国还是《蒙特利尔公约》语言使用国,因此在处理马航事故上可以遵循《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具体到各国法律,马来西亚法律、中国法律、澳大利亚法律、乘客经常居住地法律、订立合同营业地法律、美国法律都可以选择作为准据法。 其次,司法管辖问题。马来西亚(始发地)、中国(目的地)、澳大利亚(侵权行为地)、美国(飞机制造商所在国)都有管辖权。乘客经常居住地所在国、订立合同营业地所在国也是有效的司法管辖地。这几个国家的管辖,带来了两个不同法系(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上的区别,甚至冲突。大陆法系的法律以成文法的方式存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来裁判,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主要遵循先例来判决。澳大利亚是英美法系国家,从其航空事故处理的先例来看,赔偿的标准不低,赔偿的效果也不错。在具体选择上,我们建议乘客和家属应选择诉讼成本低、赔偿标准高的国家来作为诉讼地。 再次,赔偿标准的变化。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法律、马来西亚法律、美国法律、乘客经常居住地法律、订立合同营业地法律来确定的赔偿标准,与之前相比不会出现大的变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旅客人身伤亡的第一梯度的赔偿责任限额是11.31万特别提款权,每名乘客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大概为112万元人民币左右,航空公司不能完全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还应承担没有上限的责任赔偿。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抚慰金按50万计算,赔偿数额在186万元人民币左右。变化比较大的,是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来确定赔偿标准。2012年11月26日,澳大利亚参议院通过了航空立法修正案(责任与保险)2012号法案,将澳大利亚国内航空空难遇难者赔偿金的赔偿上限确定为72.5万澳元。因此,如果参照澳大利亚处理国内航空空难的赔偿标准,按照2014年3月20日的外管局中间价1澳元=5.5428人民币计算,每位遇难者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在400万元人民币左右。 我们都盼望着马来西亚航空MH370号航班全体乘客平安归来,但如果最后确认事故发生地所在国确实为澳大利亚,那么从澳大利亚对航空安全的重视和处理航空事故的惯例来看,在赔偿问题上澳大利亚的出现并非是一个对乘客家属不利的消息。第一,澳大利亚在航空公司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其运输部长就曾说过“航空公司仍然面临严格的安全责任要求,这意味着对于空难事故的遇难者来说无需对航空公司的过失进行论证”。第二,上文提到的澳大利亚航空立法修正案(责任与保险)2012号法案便是以确保向空难遇难者及其家属提供足够并且更容易获得的赔偿为宗旨。第三,澳大利亚处理航空事故的做法负责、高效。2008年10月7日,澳洲航空公司的昆达士QF72号航班客机从新加坡飞往柏斯途中,疑碰上乱流,导致乘客和机组人员受伤。2天后,澳洲航空航空公司宣布,它将给予此次航班事故的所有乘客钱财赔偿。每名乘客将会获得机票退款,以及一张价值约相等于从澳大利亚飞往伦敦的旅游礼券,并且为受伤的乘客支付医药费。因此,从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人民生活水平、对航空安全的重视和处理航空事故的惯例来看,如果确实涉及到赔偿问题,澳大利亚作为一个对事故有管辖权的国家可供选择,对乘客和家属是比较有利的。 二、集体诉讼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在美国发展壮大。集体诉讼在我国的法律中称为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我们希望马航的此次事件,各方能够通过谈判、协商、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但如果最后不得已还是要涉及诉讼,与单独诉讼相比,共同诉讼还是有其优点的。 第一,共同诉讼,可以极大地节省诉讼当事人的成本、节约诉讼资源、缩短诉讼的周期,方便当事人,也方便法院审判。 第二,共同诉讼,容易形成所有被侵权人相互呼应的效果,有利于法院调解和促使当事人和解。 第三,共同诉讼,因为是多人进行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更具有公正性。 如果马航MH370号航班的乘客或者家属要进行诉讼的话,因为在适用法律的标准、在法律应用等问题上均是一致的,只不过因其各自的国籍、年龄、收入等不同会有些许区别,因此我们建议,能够共同诉讼的尽量选择共同诉讼,这样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也更容易达到高效、公正的效果。 三、政府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首先,对马航此次事故的处理,应当做到由政府牵头、依照现行法律、按数额上限主张赔偿、协商解决、调解结案,体现出大国的风范和形象。 第一,政府应该起带头作用,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公益、免费的为乘客或者家属提供服务和法律援助。政府应该提倡,为乘客或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应当自愿,并且摒弃赚受难者钱的商业思想,全心全意的为乘客和家属考虑,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的做到为民服务。如果这些专家和专业人员需要部分费用,可以由国家给予补偿。 第二,高质量、高水平与乘客和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其权利主张,依照现行法律,选择好诉讼地,由专业人士和有关的专家确定好适宜的赔偿标准,主张有法可依的赔偿数额。 第三,政府应当选派专门的谈判人士,跟马航公司和相关方的有关人员进行谈判,在法律确定的赔偿数额上限主张具体的赔偿数额,或者可以再提高一定的数额。 第四,由政府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从外交途径寻求协商解决。 第五,应避免进入费时费力的诉讼的程序,尽量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来解决此次事故引发的问题,尽快达到所有人都满意的效果,努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 第六、应体现出中国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中国公民优秀的素质。 其次,政府应当反思马航此次事故带来的经验教训,整顿民航秩序,加强民航安全。同时,对于处于动荡局势的国家、地区应当向公民做出足够的警示。 再次,政府应当规范旅行社、航空公司等有关单位的行为,要求其对旅行线路、“红眼航班”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充分的提示,并尽可能的减少甚至不安排危险系数较大的路线或者航班。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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