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黑名单第一案于6月24日开庭宣判



中国航空黑名单第一案早在2009年底,曾被《南方周末》提名为2009年度最有影响力的“十大诉讼案件”,原告范后军被《正义网》评为2009年度“十大正义人物”。3.15的前夕,范后军又再次被《中国消费网》选为3.15年度报告人物篇:消费维权知名人物。这一厦航黑名单案,得到广大百姓的支持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学者、专家纷纷撰文评析,国际民航组织也把此案列入学术研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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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3日,范后军将再次抵达北京,这是他自立案后第29次来到北京。在这里,他将参加6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32法庭 “范后军人格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宣判。届时,范后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也将现身宣判现场。

从2008年9月12日立案到2011年6月24日二审宣判,历经1001夜,范后军6月23日抵京的第一站是前往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他将在此接受各大媒体的采访。24日,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也将前往宣判现场,全程报道中国“黑名单第一案”,敬请关注!

范后军案件的审理对我国保障人权、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锦涛主席在党的十七大上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他也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伟大目标;而社会的和谐又须依靠法治的力量,因为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对于构建一个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因此,将法治社会建设融入和谐社会的创建之中,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格权来实现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厦航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公序良俗,践踏了范后军的人格尊严,侵害了范后军的名誉权,不仅给范后军本人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而且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其不良的影响。而厦航的行为与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对此,我国司法应当依法尊重和保障范后军的人权,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范后军在庭审现场潸然落泪


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购买厦航机票的行程单 


 

 

南方周末:"十大正义人物"范后军起诉厦航侵犯人格

 

 

航行网首席专家、范后军代理律师张起淮发表观点

 

中国航空黑名单第一案--厦航拒载范后军人格侵权案,事实清楚,法律标准明确。就连被告厦航都已同意范后军正常乘机,却二中院在五次开庭后,距今已经一年之久,仍不判决。原因何在?!!无非是有人关照,有人干预。。。孟子曰:“吾未闻枉己而正人者也,况辱己以正天下者乎?”如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罔顾法律准则,自坏正当程序,迎合非法干预,那就是在枉法... 希望朱江院长亲自过问,尽快给力!勿留遗憾!!!!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开庭审理时,应法官要求:“在未判决前,不要向媒体或媒介发表个人观点",为此,近一年来我就连自己的博客,都只字未提。现在,我不得不开口了。。。。。。

从范后军案谈航空“黑名单”合法合理性问题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拒载并列入旅客“黑名单”的范后军以厦航侵犯其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厦航没有侵犯范后军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同时法院向厦航及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旅客“黑名单”。该案再次将旅客“黑名单”问题呈到公众面前,且引发业内外的关注和讨论!
其实,最早引发公众对“黑名单”的关注是2007年11月份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的一篇博客,其针对个别“霸机”者不得已将其列入了春秋航空“黑名单”,拒绝运载;并且在《春秋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做了明示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拒绝运输情形“12、旅客曾有航班上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且春秋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之后,才爆发出了范后军被厦航列入“黑名单”事件。然而,我认为这两者是不同的。
我没有旁听开庭审理,也没有看到判决书,无从判断具体的证据材料是否能支持范的主张。但是有一点,如果“黑名单”合法存在,但是其设定和操作程序是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从而导致公民被拒载,进一步因为一次次拒载、甚至民航内通告有碍于公民通行选择权的行使(这是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以及公共运输企业运载义务的要求),更进一步通过媒体释放出该公民的“危险性”、“人格缺陷”等,这难道不会构成公民社会评价降低么?这种社会评价降低不是一种损害么?这种损害难道不能凭借法官的生活常识和经验进行判断么?



























 

 

 

 

 

 

 

 

 

 

 

 

 

 

 

 

 






张起淮就范后军案宣判结果接受央视记者采访


今天(6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32法庭 “范后军人格权纠纷一案”已经宣判。二中院对本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宣判结束后,范后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回到中心,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独家采访。
张起淮发表了对于此案的观点:

此案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价值
航空公司代表和服务的对象是全社会,是代表大众利益。航空公司的相对人是个人人格受到尊重,公平合理的对待。
这个案子虽然是个个案,但被人们关注已长达三年。最近又再次发生旅客拒载问题,得到了公众的关注,可见,一方要坚决的保障航空安全,要行使航空公司的规定和赋予的权利,一方要坚持旅客的权利不能受到侵犯,范后军案在整个中国民航发展使上,在中国提高服务行业的质量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个里程碑式的案件。不管判决最终是个什么情况,我想,大家已经知道,我作为普通乘客有什么权利可以去维护,作为一个航空企业,我有什么行为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至少,规范我们的言行,规范企业的运营,规范我们每个人的行为是有着榜样性的作用。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我们的社会责任应该体现出来,更多的能让个人良好的、顺畅的走上解决问题的道路。


 











范后军案二审开庭现场









 

 

 

 

 

 

 

 

 

 

 

张起淮律师接受央视采访

 

 

 

 

 






结语

作为公民,我们支持法院判决的结果。但是我们并不希望有朝一日,我们在回顾范后军案的时候,看到的是个人面对强势势力不公正待遇时的人人自危。 今天的我们,也许就是明天的范后军,不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