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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河南航空的赔偿标准

2010-12-02 17:35 来源:sohu 作者:张起淮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8.24空难责任还未确定,河南航空有限公司30日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早在事故刚发生 后我就撰写文章点评赔偿的依据和标准,并说明赔偿金额不能少于100万,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这一赔偿数额与我当初初步估算的相差不多,尽管少了一点且迟迟 做出,河南航空公司还是比较有诚意。这与我们的媒体同仁的舆论监督是分不开的。

     根据媒体列明的款项的说明:依据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 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 币。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 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上面赔偿限额的提高,和我当初谈到的一样,必须提高限额,否则显示 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同时我指出一点错误,旅客托运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并非2000元人民币,根据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 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河南航空公司改变态度的积极承担责任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赔偿责任不等于责任的免除。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 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所以,如果航空公司存在法律规 定的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情形的,航空公司对航空遇难者将承担无限责任。事故的原因还有待调查,是人为还是其他原因,如果是人为的原因,还涉及是否构成犯 罪或承担行政责任。

     赔偿标准的公布,还是让翘首期待广大民众有所安慰,也让受害者的家属得到一丝的欣慰和心安。尽管标准数额低,不是很理想,但至少说明河南航空公司开始敢于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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