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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张先生与新婚妻子到三亚蜜月旅行,返回后发现托运的四箱水果不知去向,当几经辗转的“行李”送到张先生家中时,大部分水果已经腐烂变质,而航空公司和起飞地机场打起了“太极”。此纠纷经东丽区消协反复多方调解,最终张先生获赔300元。 近日,张先生与新婚妻子到海南旅游,在三亚凤凰国际机场乘机返津,小两口将购买的四箱热带水果办理了行李托运。二人乘机抵津取行李时却不见四箱水果的踪迹。经查得知,该行李被三亚机场值机人员误发到武汉,行李于次日下午送到张先生家中,大部分水果已经腐烂,要求赔偿未果。东丽区消协受理该纠纷后,分别与航空公司和三亚机场取得联系,双方推卸责任。消协对航空公司阐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最终,航空公司同意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3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实体: 三亚凤凰机场
(责任编辑:管理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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